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大义灭亲的亲是什么意思
1.大义灭亲的故事(古代大义灭亲的故事)
2.大义灭亲是否符合中国伦理?
3.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4.您一定听说过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吧
大义灭亲的故事(古代大义灭亲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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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大义灭亲的故事
大义灭亲
注音dàyìmièqīn
出处《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解释大义:正义,正道;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褒义,指维护正义。
近义词大公无私、不徇私情、铁面无私
反义词徇情枉法、徇私舞弊、认贼作父
年代古代
例句这位局长在处理儿子犯罪的案件时~,受到了人们的赞扬。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前期,朝歌为卫国都。
石_,春秋时卫国大夫。卫庄公有三个子,大姬完、次姬晋、三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无恶不作,成为朝歌大害。
当时,老臣石_,为人耿直,体恤百姓疾苦。他几次劝庄公管教。约束州吁,但庄公不听,州吁作恶日甚,且享受过程。
_子石厚,常与州吁并车出猎,为非作歹。石_大怒,用鞭子抽打他五十下,锁入房内。石厚越窗逃出,住州吁府内。不回家,仍天天跟着州吁胡作非为,祸害百姓。
庄公后,姬完继位,称卫桓公,石_见他生性懦弱无为,告老还乡,不参朝政。此时,州吁更加横行霸道。
公元前719年,州吁听计石厚,害桓公夺位。州吁、石厚为制服国人,立威邻国,就贿赂鲁、陈、蔡、宋待国,大征青壮年去打郑国,弄得劳民伤财。当时,朝歌有民谣云:“一雄毙,一雄尖,歌舞变刀兵,何时见太平?”
州吁见百姓不拥戴自己,甚忧。石厚又让州吁去请其父石_出来共掌国政。州吁派大臣带白壁一双、白粟五百钟去请。石_拒收礼品,推说病重回绝,石厚亲自回家请。
石_早想除掉祸根,为国为民除害。他趁石厚请他参政,假意献计说,新主即位,能见周王,得到周王赐封,国人才肯服贴。陈国国君忠顺周王,周王很赏识他,你应该和新主一同去陈国,请陈桓公朝周王说情,周王便会见之。石厚十分高兴,便备厚礼赴陈,求陈向周王通融。
见此,石_割破手指,写下血书,派人事先送到陈国。血书写道:“我们卫国民不聊生,固是州吁所为,但我逆子石厚助纣为虐,罪恶深重。二逆不诛,百姓难活。我年老体衰,力不从心。现二贼已驱车前往贵国,实老夫之谋。望贵国将二贼处,此乃卫国之大幸!”
陈国大夫子针,与石_有深交,见血书,奏陈桓公,桓公命将州吁、石厚抓住,正要斩首,群臣奏:“石厚为石_亲子,应慎重行事,请卫国自己来问罪”。
石_知二贼被捉,急派人去邢国接姬晋就位,又请大臣议事。众臣皆曰:“州吁首恶应杀,石厚从犯可免。”石_正色道:“州吁罪,皆我不肖子酿成,从轻发落他,难道使我徇私情,抛大义吗?”从默然,石_家臣羊肩说:“国老不必怒,我即赴陈办理此事”。
羊肩到陈杀石厚,石厚说:“我是该杀。请将我囚回卫国,见父后再。”羊肩说:“我奉你父命诛逆子,想见你父,我把你的头带回去见吧!”遂诛之。
大义灭亲成语故事
大义灭亲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哥哥卫桓公,自立为国君。?
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量办法。?
石厚就去问的父亲——卫国的大臣石_,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石_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应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石厚说:“州吁是杀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_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_连连点头。?
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原来,这是石_的安排。?
卫国派人去陈国,把州吁处。卫国的大臣们为石厚是石_的儿子,应该从宽。石_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史官认为石_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
dàyìmièqīn
解释大义:正义,正道;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出处《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结构联合式。
用法有时“大义”虚化;只强调“灭亲”。一般作谓语、宾语、定语。
辨形义;不能写作“意”。
近义词大公无私、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反义词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例句这位局长在处理儿子犯罪的案件时~;受到了人们的赞扬。
英译punishone’sownrelationsinthecauseofjustice
关于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前期,朝歌为卫国都。
石_,春秋时卫国大夫。卫庄公有三个子,大姬完、次姬晋、三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无恶不作,成为朝歌大害。
当时,老臣石_,为人耿直,体恤百姓疾苦。他几次劝庄公管教约束州吁,但庄公不听,州吁作恶日甚,且享受过程。
_子石厚,常与州吁并车出猎,为非作歹。石_大怒,用鞭子抽打他五十下,锁入房内。石厚越窗逃出,住州吁府内。不回家,仍天天跟着州吁胡作非为,祸害百姓。
庄公后,姬完继位,称卫桓公,石_见他生性懦弱无为,告老还乡,不参朝政。此时,州吁更加横行霸道。公元前719年,州吁听计石厚,害桓公夺位。州吁、石厚为制服国人,立威邻国,就贿赂鲁、陈、蔡、宋待国,大征青壮年去打郑国,弄得劳民伤财。
当时,朝歌有民谣云:“一雄毙,一雄尖,歌舞变刀兵,何时见太平?”州吁见百姓不拥戴自己,甚忧。石厚又让州吁去请其父石_出来共掌国政。州吁派大臣带白壁一双、白粟五百钟去请。石_拒收礼品,推说病重回绝,石厚亲自回家请。
石_早想除掉祸根,为国为民除害。他趁石厚请他参政,假意献计说,新主即位,能见周王,得到周王赐封,国人才肯服贴。陈国国君忠顺周王,周王很赏识他,你应该和新主一同去陈国,请陈桓公朝周王说情,周王便会见之。石厚十分高兴,便备厚礼赴陈,求陈向周王通融。
见此,石_割破手指,写下血书,派人事先送到陈国。血书写道:“我们卫国民不聊生,固是州吁所为,但我逆子石厚助纣为虐,罪恶深重。二逆不诛,百姓难活。我年老体衰,力不从心。现二贼已驱车前往贵国,实老夫之谋。望贵国将二贼处,此乃卫国之大幸!”
陈国大夫子针,与石_有深交,见血书,奏陈桓公,桓公命将州吁、石厚抓住,正要斩首,群臣奏:“石厚为石_亲子,应慎重行事,请卫国自己来问罪”。
石_知二贼被捉,急派人去邢国接姬晋就位,又请大臣议事。众臣皆曰:“州吁首恶应杀,石厚从犯可免。”石_正色道:“州吁罪,皆我不肖子酿成,从轻发落他,难道使我徇私情,抛大义吗?”从默然,石_家臣羊肩说:“国老不必怒,我即赴陈办理此事”。
羊肩到陈杀石厚,石厚说:“我是该杀。请将我囚回卫国,见父后再。”羊肩说:“我奉你父命诛逆子,想见你父,我把你的头带回去见吧!”遂诛之。
扩展资料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于保蔽罪相互制约,中国“亲亲相隐”与祸灭九族是相辅相成的。
“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威震违法行为的是:按包蔽罪论处!
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的典故
典故原指旧制、旧例,也是汉代掌管礼乐制度等史实者的官名。后来一种常见的意义是指关于历史人物、典章制度等的故事或传说。我为大家整理了大义灭亲的典故,希望大家喜欢。
大义灭亲的典故:
春秋时期,卫庄公有个儿子名叫州吁,因是庄公爱妾所生,格外受到庄公的宠爱,以致于养成目中无人、骄横自大的个性。当时,卫国的石_大夫也有一个儿子,名叫石厚,经常与州吁在一起游玩。石_屡次劝告儿子不要与州吁在一起,他始终不听,依旧我行我素。
卫庄公后,卫桓公即位。卫桓公十六年,州吁在石厚的帮助下杀兄夺位,石厚有功而被封为上大夫。本来二人以为会有享不尽的荣华富贵,不料,州吁却因杀兄夺位的恶行导致众叛亲离、王位不稳。于是他与石厚商量对策。石厚说:“我父亲石_在任的时候,人人敬服他,我们请他来辅佐吧!”
于是,州吁派石厚带着贵重的礼物去请已经告老还乡的石_上任。石_早已知晓他俩合谋篡位之事,推托有病,坚决不肯入朝。州吁无可奈何,只得再命石厚去向石_求取稳定王位的妙策。石_对其杀兄夺位非常愤怒,便施用了一个计谋。他对儿子说:“只要周天子许可州吁当国君,其他人就一定会服从。”石厚说:“就怕周天子不答应,请问谁能够向周天子说情呢?”石_就说:“陈桓公治国有方,又与周天子关系要好。你到陈国请求陈桓公出面帮助,一定会马到成功。”
石_暗中写信给在陈国当大夫的好友,请求他协助自己为民除害。这为好友立即将详情告诉了陈桓公。待做着美梦的州吁和石厚刚一到陈国,陈桓公就下令将他们逮捕,并当众宣读石_的来信。州吁和石厚此时才知中了石_的计,但为时已晚。
陈桓公下令将州吁和石厚关押起来,并派使者告诉了石_。石_和众大夫商议决定马上派人到陈国将两人处。有位大夫说:“州吁杀兄夺位,罪大恶极,我愿亲手处他。但石厚是您的儿子,并且只是从犯,应该从宽处理。”石_却说:“州吁干的坏事,大都是石厚谋划的。你们不杀他,我亲自去动手。不杀石厚,恐怕难安民心啊。”几个家臣不愿看到年老的主人旅途劳顿,便代主人到陈国去,杀了石厚。
当时百姓赞扬说:“石_为了国家大义而忍心杀为非作歹的儿子,他是一个纯正的人。”
这便是成语“大义灭亲”典故的由来。——《左传·隐公四年》
大义灭亲的典故点拨:
大义灭亲是指为维护正义,对犯罪亲属不徇私情,使受到应有惩罚。出自于《左传·隐公四年》:“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及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要是都能象张正国那才好。大义灭亲,活只有一个党。”
大义灭亲是否符合中国伦理?
是。中国古代大义灭亲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且大多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君主利益和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并且,大义灭亲所针对的犯罪大都是亲亲相隐制度例外规定中的罪名。只有对这些犯罪进行惩罚时才可称得上是大义灭亲。同时大义灭亲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掌握惩罚权力的人,也可以是不掌握刑罚权的人。只要是大义灭亲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利益或封建政权都可以被视为大义灭亲。中国古代的大义灭亲既可以采取私行为处分,比如,或者伤害被害人,还可以借助于国家公权力进行,比如告发和检举。汉代王莽因儿子杀官奴而将自己的儿子逼,自己报官后受到朝廷一片美言,可见大义灭亲是可以通过自己的。
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应该是有问题的,即真理正义与亲情的关系。但儒家也提倡“大义灭亲”,对于国君或上级也不主张绝对的服从。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父为子隐
解释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子为父隐
解释:儿子帮父亲隐瞒恶迹。
近义词:“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唐律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弟子曾点烧了吃。
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扩展资料:
社会评价:在过去十多年间,学术界围绕“父子相隐”问题就儒家伦理展开了一场学术争鸣。一方认为,父子相隐合乎天理人情;另一方则认为,父子相隐违法悖德。
双方对父子相隐的评价势不并立,但对父子相隐的理解却是相同的,即都认为父子相隐是互隐其恶,都认为孔子把亲亲隐恶视为“直”德。但细致地考察《论语》以及相关文献则发现,上述理解乃是对孔子的一个误读。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非相互隐恶,而是意指正义的家庭属性和主动的道义担当。“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并非主张徇情枉法或漠视社会公德,而是旨在提示一条破解“孝(慈)义两难”问题的德性之路。
孟子论舜可以知道他赞同子为父隐,从韩非对于直躬证父的评论可以看出他反对子为父隐。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论语》的注疏者基本上都对父子互隐予以肯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子为父隐
儒家网-黄启祥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您一定听说过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吧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对维护当时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
“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根据目前现有文献可知,最早主张父子之间不可相互告发有罪的记载是在《国语?周语》:“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呕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的理由是:‘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相隐是理所当然的,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
亚圣孟子在孔子父子相隐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间也应该容隐,《孟子?尽心上》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己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此时亲属相容隐还只是一种道德观念而没有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最早在法律中规定容隐制度的是《秦律》,其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但秦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亲亲相为隐制度,只能说容隐的思想在律法中有一定的体现。
(二)两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确定
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身体力行之下,汉朝“孝治”的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实行。在这种注重“孝悌”的社会氛围中,汉初所制定的“首匿相坐”的法律规定与当时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格格不入,已经不适应当时的国情,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财力和物力,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的“无为”的政策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地位日渐提升,汉武帝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武帝接受,儒家思想开始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思想。一些儒生根据儒家的伦理观念对“首匿相坐”的规定予以抨击。汉宣帝时桓宽在《盐铁论》中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立场:“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汉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诏书不但在法律上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而且具体确定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1)家属三代以内,即祖孙、父子、夫妻之间;(2)凡卑幼隐匿尊长(即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不承担任何法律上之责任;(3)凡尊长隐匿卑幼(即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情况下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所犯为罪,则须上报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廷尉酌情议定,一般也能较常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在曲折中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朝代更迭,这一时期社会的动荡使“亲亲相隐”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儒家对这一时期违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予以抨击。汉末魏初之时,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当时“考(拷)子证父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讯中“令同气(兄弟姊妹)相证”,其理由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认为强迫亲属间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为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局的迅速变化而使“亲属相隐”这一注重维护社会家庭稳定的制度受到影响。但是,这一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儒家大族司马氏统一全国后建立的西晋政权使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更加深入,这一时期,代表儒家法律思想的亲属之间相犯“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正式入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进一步结合。南陈时“官当”的制定,北齐时“重罪十条”的出现等等都是很好的证明,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的加剧最终必将使代表儒家思想的“亲亲相隐”制度得到承认和发展,隋唐时期这一制度的成熟和完备证明了这点。
(四)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阶段
魏晋南北朝之后的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制度发展的巅峰期,政治、经济、文化都在这一时期发展到新的高度。代表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这一时期逐渐成熟和完善。以唐律中的规定为例,首先在《名例律》中确立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并将亲属相隐的范围由亲属间扩大至“同居相为隐”,体现了这一时期统治者的开明和“亲亲相隐”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发展。《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以此规定而言,所有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不论服制)均可相隐,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亦可以相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根据服制的远近减等处罚。为了落实该总则性规定,唐律作出了10种具体规定:(1)不仅藏匿上述犯罪亲属不罚,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亲属的同案犯)亦不坐。(2)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脱逃者不罚。(3)审问官不得逼亲属作证,违者有罪。(4)不得告发尊亲属。告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处绞;告其他有服尊亲属亦有罪。被告发的尊亲属视同自首减免处罚。期亲以下尊卑“相侵犯”者可以告发。(5)不得告发卑亲属。“告绍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但父祖告子孙即使诬告亦不坐。(6)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后不得因惧罚复捕得送官。(7)不得捕缚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亲属赴官自首。(8)在审讯中不得已附带吐露亲属之犯罪者,不视为告发。(9)捉奸时因捕捉与亲属行奸的外人而牵露亲属之奸罪者不视为告发。(10)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相隐,必须告发。
综观唐律对于“亲亲相隐”的这些规定,我们发现唐律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设计非常合理和周密。在体例上而言,唐律在名律例中对此有总括性的规定,并在后面篇目中具体加以规定。从内容上看,这些法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将“亲亲相隐”的原则性规定扩充为内容详尽、便于施行的一系列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亲亲相隐”在这个时期已经成熟和完备了。
(五)宋至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略有变化
唐之后各朝代的“亲亲相隐”规定均以唐律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况略加增减而成。其中继唐而起的宋对唐律的继承最为忠实,《宋刑统》中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几乎就是《唐律疏议》的翻版。由游牧文明建立的元朝也继续保留容隐制。《大元通制》首次使用“干名犯义”罪名,即“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并禁止之。”明清容隐制大体同唐宋,但控告得相容隐亲属,其罪行一般轻于唐律,容隐范围包括妻亲和女婿。《大明律》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裨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碑不证主”等。《大清新刑律》第180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可免除或减轻刑罚。
唐宋元明清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根据法律应当相隐的亲属都不得规定其作证,官吏如有违反要处杖刑。这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家庭亲情及其伦理纲常的维护。
清末改制后,只有亲属容隐制得以保留。清末明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这一时期的法律都有关于庇护亲属不罚、放纵和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亲属间有权拒绝证明彼此有罪等规定。由此可见,容隐制度已经成为一项个人权利,并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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